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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旅游租车行规定
文章类型:行业新闻   文章加入时间:2008年5月12日11:3

工商建议租赁前应有明确协议 


某影视公司租来的8套服装还没用上就遗失了,服装出租店表示除已收费用(定金、租金、押金)不退外,还向该公司索赔2000元。而该公司则认为,押金就等于物品价,不需再对此赔付。

  5月9日,在南宁市教育路经营服装出租店的黄女士给笔者出示了两张收据,分别是500元定金和2180元租金、押金收据,黄女士共收取了2680元,租借者为某影视公司的韦女士,租期从1月23日至1月30日上午。根据双方的协议,8套西班牙舞蹈演出服(4男4女)应于1月30日归还该服装店。

 “现在都到5月份了,衣服还没拿回来,少做了生意不说,要是衣服拿不回,我们就亏本了。”黄女士说,这8套衣服每套价值500元左右,8套约为4000元。

  笔者就此事联系韦女士,她称,租来的8套演出服,在今年1月下旬不见踪影,事发后她已与服装店协商,并表示同意将当初交的押金赔付给服装店。

  5月7日,服装店向韦女士及其公司提出,在已收款项不退(共2680元)条件下,对方须再赔付2000元。韦女士则认为,当初交纳的押金就已足够赔偿,对方不应再索赔。面对这样的态度,黄女士不知如何是好,因为押金远远低于这些服装的价值。黄女士坦言,要是收取全额的押金,估计一笔生意也做不成。

  其它租赁行业又是如何管理的?北京旅游租车行规定:租用汽车需出示本市户口本、身份证、驾驶证,并交纳5000元以上的押金。如若汽车遭窃,则损失全额由保险公司赔付。笔者走访星湖路数家数码产品出租店了解到,数码产品出租,交纳的押金几乎与物品价值相等。

  某律师事务所董志坤律师表示,合同双方应该对押金有一个明确定义,明确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时,押金将承担的作用。“押金很多情况下由行业惯例而定。”唐忠兴律师说,类似出租物遗失如何赔偿的情况,不能简单认定押金等于物品价值,“如果出租方能证明物品价值,可以向承租方索赔”。

  南宁市星湖工商所一工作人员答复,关于“押金”如何规范,在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里没有明确的规定,目前由各行业实行行业规定。消费者应与商家在租赁之前有明确的协议,虽然有些麻烦,但能避免赔偿纠纷。
 
文章出处:动态网站制作指南
文章作者:SAYYE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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